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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50511号“终極格鬥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71131号
2025-03-2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6450511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竞锋搏击俱乐部
委托代理人:北京希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孙倩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450511号“终極格鬥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2654号决定,于2024年07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宣传海报、比赛照片、研讨会照片、2020年发布在哔哩哔哩网站的比赛视频截图、2016-2017年微信公众号截图、商标使用授权书、场所照片、媒体报道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1年01月18日至2024年01月17日期间内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2021年01月18日至2024年01月17日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一并寄送给被申请人。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于2022、2023年使用注册商标进行推广、各类活动、培训的图片及资料等;
2、哔哩哔哩网站上关于《终极格斗》秦皇岛站比赛的视频页面保全、比赛视频;
3、关于商标在在规定时间内的正常使用微信公众号截图、正常公开使用视频截图;
4、复审商标原权利人授权申请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授权书;
5、申请人办公场所及对外营业的俱乐部场所使用注册商标的照片;
6、《终极格斗》王者归来开启新篇章-武术散打-新浪竞技风暴-新浪网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项目上的实际、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陕西隆基搏击俱乐部于2007年12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2021年01月0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07月27日。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不明确;证据2、3、6形成时间不在2021年01月18日至2024年01月17日期间;证据4为商标授权使用情况,并非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带有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即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21年01月18日至2024年01月17日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地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希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孙倩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450511号“终極格鬥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2654号决定,于2024年07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宣传海报、比赛照片、研讨会照片、2020年发布在哔哩哔哩网站的比赛视频截图、2016-2017年微信公众号截图、商标使用授权书、场所照片、媒体报道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1年01月18日至2024年01月17日期间内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2021年01月18日至2024年01月17日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一并寄送给被申请人。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于2022、2023年使用注册商标进行推广、各类活动、培训的图片及资料等;
2、哔哩哔哩网站上关于《终极格斗》秦皇岛站比赛的视频页面保全、比赛视频;
3、关于商标在在规定时间内的正常使用微信公众号截图、正常公开使用视频截图;
4、复审商标原权利人授权申请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授权书;
5、申请人办公场所及对外营业的俱乐部场所使用注册商标的照片;
6、《终极格斗》王者归来开启新篇章-武术散打-新浪竞技风暴-新浪网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项目上的实际、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陕西隆基搏击俱乐部于2007年12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2021年01月0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07月27日。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不明确;证据2、3、6形成时间不在2021年01月18日至2024年01月17日期间;证据4为商标授权使用情况,并非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带有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即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21年01月18日至2024年01月17日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地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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