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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13266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42954号
2024-05-29 00:00:00.0
申请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1326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814896号“鑫煜翔及图”商标、第30423846号“11 车及图”商标、第14021221号“开车吗KAICHEMA及图”商标、第18355017号“靓佳福及图”商标、第13286143号“帕捷会 POXIE CLUB及图”商标、第1676349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包含的显著识别图形及引证商标六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广告片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1326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814896号“鑫煜翔及图”商标、第30423846号“11 车及图”商标、第14021221号“开车吗KAICHEMA及图”商标、第18355017号“靓佳福及图”商标、第13286143号“帕捷会 POXIE CLUB及图”商标、第1676349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包含的显著识别图形及引证商标六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广告片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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