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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565316号“中文在线CO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223号
2020-03-30 00:00:00.0
申请人: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65316号“中文在线C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39058号“中文专车”商标、第17339074号“中文专车”商标、第20915630号“中文传媒”商标、第17463303号“中文传媒”商标、第11665084号“渼陂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媒体报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可准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65316号“中文在线C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39058号“中文专车”商标、第17339074号“中文专车”商标、第20915630号“中文传媒”商标、第17463303号“中文传媒”商标、第11665084号“渼陂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媒体报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可准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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