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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579802号“华锦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7156号
2022-09-0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16579802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驰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宋丹萌
委托代理人:河北宜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579802号“华锦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6327号决定,于2021年07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7年11月25日至2020年11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决定复审商标在电缆绝缘体、绝缘材料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持续使用的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在电缆绝缘体、绝缘材料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档案复印件;
2、百度百科、360百科、搜狗百科对“绝缘材料”的解释;
3、互联网上相关“电缆生产工艺”的介绍;
4、《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序言介绍;
5、申请人与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扫描件;
6、高密度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的百度百科截图;
7、申请人销售系统部分入库单、出库单及相应的银行收款回单及发票复印件;
8、申请人签订的《聚合物产品购销协议》;
9、《参展合同》、《展会搭建及宣传合同》及其相关发票和展会图片;
10、申请人在有效期内开具的相关产品的发票;
11、申请人关于产品介绍的宣传册;
12、申请人生产车间现场的视频;
13、申请人带有复审商标的工作服、电话簿、文件袋、名片、档案袋及稿纸的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复审商标从未在复审商品上使用。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3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非包装用塑料膜等商品上。2020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电缆绝缘体、绝缘材料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第17类电缆绝缘体、绝缘材料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4、6与复审商标是否实际使用无关。证据7、9、10未显示复审商标,且显示的商品并非复审商品。证据8缺乏相应的履行证据。证据11、12、13为自制证据。故,即使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能够证明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但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17类电缆绝缘体、绝缘材料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驰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宋丹萌
委托代理人:河北宜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579802号“华锦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6327号决定,于2021年07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7年11月25日至2020年11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决定复审商标在电缆绝缘体、绝缘材料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持续使用的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在电缆绝缘体、绝缘材料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档案复印件;
2、百度百科、360百科、搜狗百科对“绝缘材料”的解释;
3、互联网上相关“电缆生产工艺”的介绍;
4、《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序言介绍;
5、申请人与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扫描件;
6、高密度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的百度百科截图;
7、申请人销售系统部分入库单、出库单及相应的银行收款回单及发票复印件;
8、申请人签订的《聚合物产品购销协议》;
9、《参展合同》、《展会搭建及宣传合同》及其相关发票和展会图片;
10、申请人在有效期内开具的相关产品的发票;
11、申请人关于产品介绍的宣传册;
12、申请人生产车间现场的视频;
13、申请人带有复审商标的工作服、电话簿、文件袋、名片、档案袋及稿纸的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复审商标从未在复审商品上使用。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3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非包装用塑料膜等商品上。2020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电缆绝缘体、绝缘材料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第17类电缆绝缘体、绝缘材料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4、6与复审商标是否实际使用无关。证据7、9、10未显示复审商标,且显示的商品并非复审商品。证据8缺乏相应的履行证据。证据11、12、13为自制证据。故,即使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能够证明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但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17类电缆绝缘体、绝缘材料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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