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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480978号“双洁仕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5637号
2025-04-24 00:00:00.0
异议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乐知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苗娟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苗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80978号“双洁仕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双洁仕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抛光制剂;动物用化妆品;化妆品”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6068号、第972542号“佳洁士”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香皂;液体香皂;面部清洁剂药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使用于第3类商品上的“佳洁士”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80978号“双洁仕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乐知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苗娟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苗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80978号“双洁仕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双洁仕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抛光制剂;动物用化妆品;化妆品”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6068号、第972542号“佳洁士”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香皂;液体香皂;面部清洁剂药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使用于第3类商品上的“佳洁士”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80978号“双洁仕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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