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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893574号“懂快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8494号
2025-05-09 00:00:00.0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亳州市懂快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亳州市懂快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893574号“懂快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懂快帝”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27438号“懂车帝”、第22450695号“懂车帝”、第25949579号“懂车帝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计数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751363号“懂车帝”、第53260938号“懂车帝及图”、第50682114号“懂车帝 说真的 还得懂车帝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17727438号“懂车帝”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懂快帝”或与之近似的文字作为商标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93574号“懂快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亳州市懂快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亳州市懂快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893574号“懂快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懂快帝”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27438号“懂车帝”、第22450695号“懂车帝”、第25949579号“懂车帝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计数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751363号“懂车帝”、第53260938号“懂车帝及图”、第50682114号“懂车帝 说真的 还得懂车帝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17727438号“懂车帝”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懂快帝”或与之近似的文字作为商标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93574号“懂快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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