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6270313号“CATHA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325202号
2020-12-15 00:00:00.0
申请人:国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70313号“CATH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47069号“CATHAY INDUSTRIAL BIOTECH及图”商标、第34647086号“凯赛生物 CATHAY INDUSTRIAL BIOTECH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均已被驳回,现该驳回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在案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情形。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未能取得注册,故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70313号“CATH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47069号“CATHAY INDUSTRIAL BIOTECH及图”商标、第34647086号“凯赛生物 CATHAY INDUSTRIAL BIOTECH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均已被驳回,现该驳回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在案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情形。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未能取得注册,故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