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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829563号“美大电精灵系列MEIDADJ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5165号
2024-11-14 00:00:00.0
异议人:美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普诺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普诺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829563号“美大电精灵系列MEIDADJ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大电精灵系列MEIDADJL”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74589号“美大MEIDA”、第3376357号“美大”、第10974605号“MEID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29563号“美大电精灵系列MEIDADJ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普诺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普诺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829563号“美大电精灵系列MEIDADJ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大电精灵系列MEIDADJL”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74589号“美大MEIDA”、第3376357号“美大”、第10974605号“MEID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29563号“美大电精灵系列MEIDADJ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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