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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742383号“仝源十三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28733号
2021-10-18 00:00:00.0
异议人: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台前县佳源调味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台前县佳源调味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2期《商标公告》第42742383号“仝源十三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仝源十三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蜂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049672号、第1546438号“十三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八角大茴香;肉桂(调味品);味精”等。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领域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调味品”商品上的“十三香”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十三香”,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742383号“仝源十三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台前县佳源调味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台前县佳源调味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2期《商标公告》第42742383号“仝源十三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仝源十三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蜂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049672号、第1546438号“十三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八角大茴香;肉桂(调味品);味精”等。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领域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调味品”商品上的“十三香”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十三香”,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742383号“仝源十三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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