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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575740号“CP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76457号
2022-06-13 00:00:00.0
申请人:日东电工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75740号“CP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01170号第7类“cpa及图”商标、第34553738号“CPA CHIPTUN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15779号“CP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审理过程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在第1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01170号第11类“cpa及图”商标、第7988128号“cp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六)未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635782号“cp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0854号“CPA及图”商标、第15577650号“CPA AUSTRALIA BE HEARD. BE RECOGNISED. INTEGR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七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决定放弃4217、4227两个类似群组上指定的商品,据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4871号“CPA及图”商标、第1949741号“CPA AUSTRALIA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01170号第42类“cp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九、十)不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四、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7类、第11类、第42类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产品介绍相关资料、产品广告宣传及销售材料、图书馆检索报告、部分引证商标状态信息、共存同意书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五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六的商标专用期限截至2021年6月13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
3、引证商标十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其撤销公告已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CPA”与引证商标一“CPA”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认读部分“CPA”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联结器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金属加工机械和刀具;发电机”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滑轮;金属加工机械;马达和引擎启动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1类商品上,鉴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故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领土延伸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CPA”与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部分“CPA”,引证商标五文字“CPA”构成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加热、冷却、蒸汽发生、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和设备;成套销售的坐便器和座圈;淋浴隔间;电热水器;空气或水处理用电离设备;化学加工用干燥设备;纺织品生产用烘干设备;收获用干燥设备;草料干燥装置;空调器;冷冻机器和设备;电干衣机;理发用毛蒸毛巾器;美容院用头发焗油机;理发店用洗头盆;碗碟干燥机;操作台(厨房洗涤槽部件);厨房用洗涤槽;水箱液面控制阀;空调用过滤器;空气调节用粉尘过滤器;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用滤膜;电灯;照明装置;汽车灯滤光器;用于空气净化设备和仪器的空气过滤器;抽油烟机用过滤器;长柄暖床炉;便携式取暖器;热水袋;非医用一次性加热垫黏合贴;一次性加热垫用通气空气过滤器;带喷水冲洗装置的马桶坐便器;坐便器;用在日式抽水马桶上的座圈;马桶座圈;沐浴用设备;澡盆;用于气体净化的分离器;与净化气体用分离器一起的过滤器;与净化气体用分离器一起的膜元件;与净化气体用分离器一起的塑料平面薄膜和薄膜;电暖脚套;电动便携式暖手器;暖足器(电或非电的);长柄暖床炉;卫生间用干手器;电冷藏箱;除湿器;空气过滤设备;空气除臭装置;空调用过滤器;风扇(空气调节);加湿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水冷却装置、灯、空气调节装置、电暖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十一已被撤销,故两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领土延伸的在先权利障碍。虽然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4217、4227两个类似群组上领土延伸申请,但其并未明确具体服务项目名称,故本案对申请商标在第42类全部复审服务上能否获准领土延伸进行审查。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八、九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CPA”与引证商标七、十显著认读部分“CPA”构成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十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技研究与设计;工业分析和工业研究服务;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机器、装置及仪器(包括其零部件)或由此类机器、装置和仪器构成的系统的设计;水处理设备的设计;电线设计;除广告以外的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设计;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云计算;电子数据存储;与计算机、汽车以及工业机械相关的技术建议;药品、化妆品或食物的测试、检查或研究;细胞和组织培养物的测试、检查或研究;塑料制造和应用领域的研究、开发、测试和检查;水处理领域的研究、开发、测试和检查;水质分析;空气质量的分析、控制和监测;化学分析;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过滤器的测试、校准和检查;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关于房屋建筑或城市规划的研究;有关防止污染的测试或研究;关于电的测试或研究;关于土木工程的测试或研究;环境分析和研究;农业、畜牧业和渔业的测试、检查和研究服务;关于机器、装置和仪器的测试或研究;计算机出租;在数据网络上提供计算机程序;实验室设备和仪器出租;技术绘图仪器出租;运动机能学领域的研究、开发、测试和检验”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七、十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机械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业、建筑制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十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七、十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是避免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而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构成近似的情况下,即便双方达成共存协议,亦不会改变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这一后果,因此,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协议不予认可。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散热器(供暖);化学处理用回流换热器;化学处理用蒸汽机;化学处理用用蒸发器;化学加工用蒸馏器;化学处理用热交换器;加热装置;电加热装置;锅炉(非机器部件);美容院用头发烘干机器;自来水龙头;管道旋塞;供水用减压阀;排气阀;垃圾焚烧炉;自来水龙头垫圈;加热元件;供水设备;热泵”复审商品,第42类“环境监测服务;质量控制;水质监测;水质量控制服务;通过分析仪器和物理性能评估进行材料检查和评估”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全部复审商品,第11类其余复审商品,第42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75740号“CP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01170号第7类“cpa及图”商标、第34553738号“CPA CHIPTUN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15779号“CP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审理过程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在第1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01170号第11类“cpa及图”商标、第7988128号“cp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六)未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635782号“cp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0854号“CPA及图”商标、第15577650号“CPA AUSTRALIA BE HEARD. BE RECOGNISED. INTEGR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七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决定放弃4217、4227两个类似群组上指定的商品,据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4871号“CPA及图”商标、第1949741号“CPA AUSTRALIA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01170号第42类“cp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九、十)不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四、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7类、第11类、第42类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产品介绍相关资料、产品广告宣传及销售材料、图书馆检索报告、部分引证商标状态信息、共存同意书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五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六的商标专用期限截至2021年6月13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
3、引证商标十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其撤销公告已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CPA”与引证商标一“CPA”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认读部分“CPA”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联结器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金属加工机械和刀具;发电机”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滑轮;金属加工机械;马达和引擎启动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1类商品上,鉴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故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领土延伸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CPA”与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部分“CPA”,引证商标五文字“CPA”构成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加热、冷却、蒸汽发生、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和设备;成套销售的坐便器和座圈;淋浴隔间;电热水器;空气或水处理用电离设备;化学加工用干燥设备;纺织品生产用烘干设备;收获用干燥设备;草料干燥装置;空调器;冷冻机器和设备;电干衣机;理发用毛蒸毛巾器;美容院用头发焗油机;理发店用洗头盆;碗碟干燥机;操作台(厨房洗涤槽部件);厨房用洗涤槽;水箱液面控制阀;空调用过滤器;空气调节用粉尘过滤器;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用滤膜;电灯;照明装置;汽车灯滤光器;用于空气净化设备和仪器的空气过滤器;抽油烟机用过滤器;长柄暖床炉;便携式取暖器;热水袋;非医用一次性加热垫黏合贴;一次性加热垫用通气空气过滤器;带喷水冲洗装置的马桶坐便器;坐便器;用在日式抽水马桶上的座圈;马桶座圈;沐浴用设备;澡盆;用于气体净化的分离器;与净化气体用分离器一起的过滤器;与净化气体用分离器一起的膜元件;与净化气体用分离器一起的塑料平面薄膜和薄膜;电暖脚套;电动便携式暖手器;暖足器(电或非电的);长柄暖床炉;卫生间用干手器;电冷藏箱;除湿器;空气过滤设备;空气除臭装置;空调用过滤器;风扇(空气调节);加湿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水冷却装置、灯、空气调节装置、电暖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十一已被撤销,故两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领土延伸的在先权利障碍。虽然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4217、4227两个类似群组上领土延伸申请,但其并未明确具体服务项目名称,故本案对申请商标在第42类全部复审服务上能否获准领土延伸进行审查。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八、九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CPA”与引证商标七、十显著认读部分“CPA”构成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十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技研究与设计;工业分析和工业研究服务;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机器、装置及仪器(包括其零部件)或由此类机器、装置和仪器构成的系统的设计;水处理设备的设计;电线设计;除广告以外的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设计;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云计算;电子数据存储;与计算机、汽车以及工业机械相关的技术建议;药品、化妆品或食物的测试、检查或研究;细胞和组织培养物的测试、检查或研究;塑料制造和应用领域的研究、开发、测试和检查;水处理领域的研究、开发、测试和检查;水质分析;空气质量的分析、控制和监测;化学分析;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过滤器的测试、校准和检查;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关于房屋建筑或城市规划的研究;有关防止污染的测试或研究;关于电的测试或研究;关于土木工程的测试或研究;环境分析和研究;农业、畜牧业和渔业的测试、检查和研究服务;关于机器、装置和仪器的测试或研究;计算机出租;在数据网络上提供计算机程序;实验室设备和仪器出租;技术绘图仪器出租;运动机能学领域的研究、开发、测试和检验”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七、十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机械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业、建筑制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十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七、十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是避免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而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构成近似的情况下,即便双方达成共存协议,亦不会改变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这一后果,因此,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协议不予认可。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散热器(供暖);化学处理用回流换热器;化学处理用蒸汽机;化学处理用用蒸发器;化学加工用蒸馏器;化学处理用热交换器;加热装置;电加热装置;锅炉(非机器部件);美容院用头发烘干机器;自来水龙头;管道旋塞;供水用减压阀;排气阀;垃圾焚烧炉;自来水龙头垫圈;加热元件;供水设备;热泵”复审商品,第42类“环境监测服务;质量控制;水质监测;水质量控制服务;通过分析仪器和物理性能评估进行材料检查和评估”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全部复审商品,第11类其余复审商品,第42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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