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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555232号“DOUBLE HAPPINES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8339号
2025-04-07 00:00:00.0
异议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法迪依(上海)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法迪依(上海)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3555232号“DOUBLE HAPPINES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OUBLE HAPPINESS”指定使用于第40类“服装制作;皮革加工”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32279号“红双喜”、第1275680号“DOUBLE HAPPINESS”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8类“球拍;举重器具”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服务内容,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乒乓器材”商品上的“红双喜”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上述商品差异显著、无密切关联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或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AIFEIDIOR”、“基都迪奥JDDO”、“红双喜DHS”等,且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起异议。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英文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55232号“DOUBLE HAPPINES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法迪依(上海)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法迪依(上海)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3555232号“DOUBLE HAPPINES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OUBLE HAPPINESS”指定使用于第40类“服装制作;皮革加工”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32279号“红双喜”、第1275680号“DOUBLE HAPPINESS”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8类“球拍;举重器具”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服务内容,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乒乓器材”商品上的“红双喜”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上述商品差异显著、无密切关联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或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AIFEIDIOR”、“基都迪奥JDDO”、“红双喜DHS”等,且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起异议。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英文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55232号“DOUBLE HAPPINES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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