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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54390号“线下淘TAO XIAN XIA TA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16122号
2019-01-1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16154390 |
申请人:上海量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154390号“线下淘TAO XIAN XIA TAO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8)商标异字第000000900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8年03月20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一、“淘宝”、“淘”系列商标由“淘宝网”而来,为异议人及其关联企业所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极高的市场影响力,已经与异议人建立唯一指向关系。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第8364288号“淘”商标、第5626331号“淘宝”商标、第4240190号“淘宝网”商标、第7856291号“淘!我喜欢”商标、第9438093号“淘店铺”商标、第6865742号“淘驿站”商标、第6406452号“淘宝屋”商标、第9892484号“TA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有在先裁定支持异议人主张。三、异议人“淘宝”品牌作为中国互联网产业的标志性品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刻意模仿,主观恶意明显,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淡化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并损害异议人驰名商标利益。四、被异议人具有明显摹仿“淘宝”、“淘”系列商标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并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风气,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异议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引证商标一至八档案信息;
3、被异议商标公告页;
4、阿里巴巴集团概况及其所获部分荣誉证明材料;
5、各大媒体对异议人及淘宝网的相关报道;
6、“淘宝”、“淘宝网”商标使用情况;
7、淘宝网部分关联公司情况;
8、淘宝网部分专项审计报告、市场占有调研报告;
9、部分入驻淘宝网的企业及品牌名单;
10、异议人及淘宝网开展的公益活动情况;
11、各种活动资料、部分荣誉、部分广告宣传图片、合同及发票;
12、相关案例裁定书;
13、被异议人商标注册情况。
原被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的主要答辩理由:一、被异议商标系被异议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异议人提交的在先裁定与本案不同,不具参考价值。二、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三、被异议商标并非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被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淘”在百度百科、360百科中的含义解释网页打印件;2、已经注册的含“淘”字商标列表。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线下淘 TAO XIANXIATAO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会计;替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364288号“淘”、第4240190号“淘宝网”、第7856291号“淘!我喜欢”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会计;替他人推销”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的汉字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汉字部分“淘”,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第16154390号“线下淘 TAO XIANXIATA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淘”在百度百科、360百科中的含义解释网页打印件;2、被异议商标驳回通知书及驳回复审决定书;3、已经注册的含“淘”字商标列表。
原异议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意见:一、原异议人作为世界知名的互联网企业,旗下“淘宝网”市场影响力和商业价值极高。“淘宝”、“淘”系列商标由“淘宝网”而来,原异议人以“淘宝”为重点的“淘”系列商标体系构成已成熟,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与原异议人已建立唯一指向关系。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且已有在先裁定支持原异议人主张。三、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模仿,易淡化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并损害原异议人驰名商标利益。四、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攀附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并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风气,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异议商标依法应不予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原异议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阿里巴巴集团概况及其所获部分荣誉证明材料;
3、各大媒体对异议人及淘宝网的相关报道;
4、“淘宝”、“淘宝网”商标使用情况;
5、淘宝网部分关联公司情况;
6、淘宝网部分专项审计报告、市场占有调研报告;
7、部分入驻淘宝网的企业及品牌名单;
8、原异议人及淘宝网开展的公益活动情况;
9、各种活动资料、部分荣誉、部分广告宣传图片、合同及发票;
10、相关案例裁定书;
11、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经审理查明:1、被异议商标是由申请人于2015年1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35类“张贴广告;户外广告”等服务上,经商标局审查于2016年7月6日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予注册复审申请。
2、引证商标一是由原异议人于2010年6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经商标局审查于2015年6月7日决定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予以驳回,在其余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于2015年9月7日驳回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核准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现为在先有效商标。
3、引证商标二至八均为原异议人所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直接邮件广告、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等服务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2014年12月27日我委对原异议人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引证商标二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一申请在先,但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尚未通过初步审定,因此被异议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调整的内容,而应由《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调整。
《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委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如下:
首先,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主要识别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户外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目的、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加之,原异议人“淘宝”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服务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委在判定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时已考虑原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并不予注册被异议商标,原异议人商标已得到保护,故我委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其次,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识主要指系争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原异议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原异议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被异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此外,《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被异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条款规定。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154390号“线下淘TAO XIAN XIA TAO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8)商标异字第000000900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8年03月20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一、“淘宝”、“淘”系列商标由“淘宝网”而来,为异议人及其关联企业所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极高的市场影响力,已经与异议人建立唯一指向关系。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第8364288号“淘”商标、第5626331号“淘宝”商标、第4240190号“淘宝网”商标、第7856291号“淘!我喜欢”商标、第9438093号“淘店铺”商标、第6865742号“淘驿站”商标、第6406452号“淘宝屋”商标、第9892484号“TA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有在先裁定支持异议人主张。三、异议人“淘宝”品牌作为中国互联网产业的标志性品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刻意模仿,主观恶意明显,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淡化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并损害异议人驰名商标利益。四、被异议人具有明显摹仿“淘宝”、“淘”系列商标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并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风气,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异议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引证商标一至八档案信息;
3、被异议商标公告页;
4、阿里巴巴集团概况及其所获部分荣誉证明材料;
5、各大媒体对异议人及淘宝网的相关报道;
6、“淘宝”、“淘宝网”商标使用情况;
7、淘宝网部分关联公司情况;
8、淘宝网部分专项审计报告、市场占有调研报告;
9、部分入驻淘宝网的企业及品牌名单;
10、异议人及淘宝网开展的公益活动情况;
11、各种活动资料、部分荣誉、部分广告宣传图片、合同及发票;
12、相关案例裁定书;
13、被异议人商标注册情况。
原被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的主要答辩理由:一、被异议商标系被异议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异议人提交的在先裁定与本案不同,不具参考价值。二、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三、被异议商标并非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被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淘”在百度百科、360百科中的含义解释网页打印件;2、已经注册的含“淘”字商标列表。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线下淘 TAO XIANXIATAO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会计;替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364288号“淘”、第4240190号“淘宝网”、第7856291号“淘!我喜欢”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会计;替他人推销”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的汉字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汉字部分“淘”,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第16154390号“线下淘 TAO XIANXIATA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淘”在百度百科、360百科中的含义解释网页打印件;2、被异议商标驳回通知书及驳回复审决定书;3、已经注册的含“淘”字商标列表。
原异议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意见:一、原异议人作为世界知名的互联网企业,旗下“淘宝网”市场影响力和商业价值极高。“淘宝”、“淘”系列商标由“淘宝网”而来,原异议人以“淘宝”为重点的“淘”系列商标体系构成已成熟,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与原异议人已建立唯一指向关系。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且已有在先裁定支持原异议人主张。三、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模仿,易淡化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并损害原异议人驰名商标利益。四、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攀附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并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风气,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异议商标依法应不予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原异议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阿里巴巴集团概况及其所获部分荣誉证明材料;
3、各大媒体对异议人及淘宝网的相关报道;
4、“淘宝”、“淘宝网”商标使用情况;
5、淘宝网部分关联公司情况;
6、淘宝网部分专项审计报告、市场占有调研报告;
7、部分入驻淘宝网的企业及品牌名单;
8、原异议人及淘宝网开展的公益活动情况;
9、各种活动资料、部分荣誉、部分广告宣传图片、合同及发票;
10、相关案例裁定书;
11、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经审理查明:1、被异议商标是由申请人于2015年1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35类“张贴广告;户外广告”等服务上,经商标局审查于2016年7月6日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予注册复审申请。
2、引证商标一是由原异议人于2010年6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经商标局审查于2015年6月7日决定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予以驳回,在其余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于2015年9月7日驳回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核准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现为在先有效商标。
3、引证商标二至八均为原异议人所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直接邮件广告、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等服务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2014年12月27日我委对原异议人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引证商标二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一申请在先,但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尚未通过初步审定,因此被异议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调整的内容,而应由《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调整。
《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委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如下:
首先,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主要识别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户外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目的、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加之,原异议人“淘宝”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服务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委在判定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时已考虑原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并不予注册被异议商标,原异议人商标已得到保护,故我委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其次,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识主要指系争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原异议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原异议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被异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此外,《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被异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条款规定。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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