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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971322号“智太太ZHITAIT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83669号
2024-03-29 00:00:00.0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奥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24日对第18971322号“智太太ZHITAIT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第11842099号“好太太”商标、第18191398号“好太太”商标、第4041157号“好太太家品”商标、第18198087号“好太太家品”商标、第4443412号“好家好太太”商标、第18193503号“好太太”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二为“晾衣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高度近似,争议商标核定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赖以驰名的“晾衣架”商品相同或类似,共存于市场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致使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利益受到损害。争议商标侵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作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股东,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先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并在商标销售平台兜售转让所囤积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观恶意极为明显。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抄袭和攀附申请人驰名商标的主观恶意,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2、申请人集团成员资料;
3、申请人获得的荣誉奖项;
4、申请人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获得的证书;
5、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
6、申请人广告宣传资料;
7、经销合同及对应发票;
8、审计报告、纳税证明、调查报告;
9、申请人专卖店信息、照片;
10、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和广东省五金制品协会出具的证明;
11、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资料;
12、好太太官网、微博、微信公众号信息;
13、好太太京东、天猫官方旗舰店信息;
14、相关裁定书、判决书;
15、原注册人名下商标情况及商标兜售情况;
16、其他相关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詹旭辉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并于2018年4月7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1类“洗衣用晾衣架”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20年9月6日转让至河南奥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二、四、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五、七的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等商品上。上述商标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商评字[2013]第111922号《关于第5632129号“好太太Haotaitai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认定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在“晾衣架”商品上于2006年9月26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2009年11月至2016年1月16日,申请人“好太太及图”商标在“晾衣架”商品上多次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广州日报》、《信息时报》、《南方都市报》、《家周刊》、《羊城晚报 》《内蒙古晨报》等对“好太太”进行了相关报道。
4、原商标所有人在第3类、第5类、第7类、第10类、第12类、第14类、第16类、第20类、第29类、第41类等多个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49件商标,其中包括“润维雅RNVIREAR”、“赞仁堂”、 “淑莱雅SOULAEAR”、“润梵希RUNFANXI”、“亲相印”等,还将部分商标在网站上进行售卖,多件商标均已转让至他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4月7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4月7日,申请人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的申请日期为2023年4月24日,已超过五年期限,故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我局予以驳回。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之主张,为2013年《商标法》所涉及条款,不能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仅需举证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同时还需证明争议商标所有人具有恶意。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审理查明的事实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经过申请人广泛宣传和持续使用,在“晾衣架”商品上已经在中国大陆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复制、摹仿,同时由查明事实4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商标原申请人还存在其他复制、模仿他人商标的情况,由此可见,商标原申请人复制、摹仿引证商标一及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较为明显。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衣用晾衣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晾衣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或重合性,在引证商标一具有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商标原申请人将争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不当利用了申请人在先商标的知名度,并易误导相关公众,进而使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据我局经审理查明4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原商标所有人还在多个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49件商标,其中包括“润维雅RNVIREAR”、“韩薇娜”、 “淑莱雅SOULAEAR”、“润梵希RUNFANXI”、“亲相印”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同时,原商标所有人名下多件商标的转让行为更可以印证其注册商标的行为是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综上,原商标所有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原商标所有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奥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24日对第18971322号“智太太ZHITAIT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第11842099号“好太太”商标、第18191398号“好太太”商标、第4041157号“好太太家品”商标、第18198087号“好太太家品”商标、第4443412号“好家好太太”商标、第18193503号“好太太”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二为“晾衣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高度近似,争议商标核定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赖以驰名的“晾衣架”商品相同或类似,共存于市场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致使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利益受到损害。争议商标侵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作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股东,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先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并在商标销售平台兜售转让所囤积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观恶意极为明显。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抄袭和攀附申请人驰名商标的主观恶意,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2、申请人集团成员资料;
3、申请人获得的荣誉奖项;
4、申请人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获得的证书;
5、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
6、申请人广告宣传资料;
7、经销合同及对应发票;
8、审计报告、纳税证明、调查报告;
9、申请人专卖店信息、照片;
10、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和广东省五金制品协会出具的证明;
11、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资料;
12、好太太官网、微博、微信公众号信息;
13、好太太京东、天猫官方旗舰店信息;
14、相关裁定书、判决书;
15、原注册人名下商标情况及商标兜售情况;
16、其他相关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詹旭辉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并于2018年4月7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1类“洗衣用晾衣架”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20年9月6日转让至河南奥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二、四、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五、七的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等商品上。上述商标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商评字[2013]第111922号《关于第5632129号“好太太Haotaitai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认定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在“晾衣架”商品上于2006年9月26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2009年11月至2016年1月16日,申请人“好太太及图”商标在“晾衣架”商品上多次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广州日报》、《信息时报》、《南方都市报》、《家周刊》、《羊城晚报 》《内蒙古晨报》等对“好太太”进行了相关报道。
4、原商标所有人在第3类、第5类、第7类、第10类、第12类、第14类、第16类、第20类、第29类、第41类等多个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49件商标,其中包括“润维雅RNVIREAR”、“赞仁堂”、 “淑莱雅SOULAEAR”、“润梵希RUNFANXI”、“亲相印”等,还将部分商标在网站上进行售卖,多件商标均已转让至他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4月7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4月7日,申请人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的申请日期为2023年4月24日,已超过五年期限,故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我局予以驳回。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之主张,为2013年《商标法》所涉及条款,不能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仅需举证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同时还需证明争议商标所有人具有恶意。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审理查明的事实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经过申请人广泛宣传和持续使用,在“晾衣架”商品上已经在中国大陆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复制、摹仿,同时由查明事实4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商标原申请人还存在其他复制、模仿他人商标的情况,由此可见,商标原申请人复制、摹仿引证商标一及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较为明显。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衣用晾衣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晾衣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或重合性,在引证商标一具有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商标原申请人将争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不当利用了申请人在先商标的知名度,并易误导相关公众,进而使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据我局经审理查明4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原商标所有人还在多个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49件商标,其中包括“润维雅RNVIREAR”、“韩薇娜”、 “淑莱雅SOULAEAR”、“润梵希RUNFANXI”、“亲相印”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同时,原商标所有人名下多件商标的转让行为更可以印证其注册商标的行为是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综上,原商标所有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原商标所有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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