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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880530号“N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25254号
2025-02-11 00:00:00.0
申请人:恩士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80530号“n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28465号“图形”商标、第g815647号“ngs technology”商标、第11395239号“ncs social media”商标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55585号“ng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现为在“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准使用的有效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80530号“n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28465号“图形”商标、第g815647号“ngs technology”商标、第11395239号“ncs social media”商标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55585号“ng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现为在“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准使用的有效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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