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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311893号“云上叙 CLOUD ORIGIN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56992号
2025-03-07 00:00:00.0
申请人:汕尾市云上珠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11893号“云上叙 CLOUD ORIGIN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092524号图形商标、第76258912号“大道慧云科技 DADAOHUIYUNKEJI及图”商标、第72126354号“唐僧云易购 TANGSENGYUNYIG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图形视觉效果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由于引证商标一的服务类别已覆盖申请商标的服务类别,故引证商标二的驳回复审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11893号“云上叙 CLOUD ORIGIN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092524号图形商标、第76258912号“大道慧云科技 DADAOHUIYUNKEJI及图”商标、第72126354号“唐僧云易购 TANGSENGYUNYIG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图形视觉效果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由于引证商标一的服务类别已覆盖申请商标的服务类别,故引证商标二的驳回复审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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