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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051962号“窦胖子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6315号
2025-04-25 00:00:00.0
异议人:重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游成
异议人重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游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7051962号“窦胖子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窦胖子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调味品;食用淀粉;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514718号、第4107352号“胖子”、第22298862号“胖子及图”、第55572254号“胖子泡椒鱼佐料”、第55596080号“胖子酸菜鱼佐料”、第55572309号“胖子水煮鱼佐料”、第47781224号“胖子麻辣鱼”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0类“醋;酱油;调味品”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上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51962号“窦胖子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游成
异议人重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游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7051962号“窦胖子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窦胖子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调味品;食用淀粉;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514718号、第4107352号“胖子”、第22298862号“胖子及图”、第55572254号“胖子泡椒鱼佐料”、第55596080号“胖子酸菜鱼佐料”、第55572309号“胖子水煮鱼佐料”、第47781224号“胖子麻辣鱼”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0类“醋;酱油;调味品”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上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51962号“窦胖子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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