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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36601号“無比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63875号重审第0000002095号
2023-03-16 00:00:00.0
申请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63875号《关于第40236601号“無比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797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5072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17978号行政判决书,并判决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5865420号“特安护 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全部商品上不予注册,第22310152号“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0302群组“擦洗溶液、杀菌清洁剂”商品上予以初审公告,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第37718978号“池田蓝色无比滴”商标、第37710332号“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由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故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应予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三、四、第37944106号“池田粉红色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63875号《关于第40236601号“無比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797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5072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17978号行政判决书,并判决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5865420号“特安护 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全部商品上不予注册,第22310152号“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0302群组“擦洗溶液、杀菌清洁剂”商品上予以初审公告,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第37718978号“池田蓝色无比滴”商标、第37710332号“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由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故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应予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三、四、第37944106号“池田粉红色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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