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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50996号“酱心盛宴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61103号
2021-05-14 00:00:00.0
异议人: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璇
异议人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第41050996号“酱心盛宴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酱心盛宴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腌制蔬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50950号“盛宴”、第18219751号“盛宴SHENG YAN及图”、第28623162号“九三盛宴”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非活水产品;蛋”等。双方商标整体外观区别较大,不属于近似商标,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此外,“酱心盛宴及图”作为商标,其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亦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或负面的影响,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禁止注册和使用的标志。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050996号“酱心盛宴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璇
异议人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第41050996号“酱心盛宴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酱心盛宴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腌制蔬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50950号“盛宴”、第18219751号“盛宴SHENG YAN及图”、第28623162号“九三盛宴”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非活水产品;蛋”等。双方商标整体外观区别较大,不属于近似商标,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此外,“酱心盛宴及图”作为商标,其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亦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或负面的影响,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禁止注册和使用的标志。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050996号“酱心盛宴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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