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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974425号“香蕉直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67707号
2018-04-21 00:00:00.0
申请人:上海香蕉计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74425号“香蕉直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对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387246号“香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香蕉直播”文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中显著认读部分“香蕉”,两者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8类信息传送、无线广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8类信息传送、电视播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74425号“香蕉直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对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387246号“香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香蕉直播”文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中显著认读部分“香蕉”,两者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8类信息传送、无线广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8类信息传送、电视播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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