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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774166号“巧焙辰QIAOBEICHE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8410号
2025-04-07 00:00:00.0
异议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江涛
异议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江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774166号“巧焙辰QIAOBEICH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巧焙辰QIAOBEICHE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面条;食品调料;饺子;谷类制品;锅巴;咖啡;以茶为主的饮料;茶叶;蜂蜜;面包”。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3666929号、第32559701号、第32571866号、第32605054号“美焙辰”商标,第66752796号“美焙辰LE PAIN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营养品”等、第29类“豆奶”等、第30类“咖啡;茶饮料”等、第32类“奶茶(非奶为主);水(饮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印象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74166号“巧焙辰QIAOBEICHE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江涛
异议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江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774166号“巧焙辰QIAOBEICH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巧焙辰QIAOBEICHE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面条;食品调料;饺子;谷类制品;锅巴;咖啡;以茶为主的饮料;茶叶;蜂蜜;面包”。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3666929号、第32559701号、第32571866号、第32605054号“美焙辰”商标,第66752796号“美焙辰LE PAIN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营养品”等、第29类“豆奶”等、第30类“咖啡;茶饮料”等、第32类“奶茶(非奶为主);水(饮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印象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74166号“巧焙辰QIAOBEICHE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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