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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029291号“金沙粮芯”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078号
2025-03-03 00:00:00.0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现代酒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省贵商创业服务中心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现代酒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029291号“金沙粮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沙粮芯”指定使用在第31类“籽苗;玉米”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082874号“金沙酒业JINSHAJIUYE”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槟榔”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516102号“金沙回沙”商标、第54023599号“JINSHAHUISHA”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酿酒麦芽”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白酒”上的“金沙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区别,且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产品分属不同行业,若核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致对异议人在先合法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29291号“金沙粮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现代酒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省贵商创业服务中心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现代酒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029291号“金沙粮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沙粮芯”指定使用在第31类“籽苗;玉米”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082874号“金沙酒业JINSHAJIUYE”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槟榔”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516102号“金沙回沙”商标、第54023599号“JINSHAHUISHA”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酿酒麦芽”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白酒”上的“金沙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区别,且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产品分属不同行业,若核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致对异议人在先合法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29291号“金沙粮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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