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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93111号“顾家智造”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96364号
2021-07-2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0393111 |
异议人: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凯知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广东顾家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万邦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顾家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第40393111号“顾家智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顾家智造”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颜料”、第3类“肥皂;洗发液;去污剂”、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管道”、第7类“榨油机;洗碗机;家用电动榨水果机”、第9类“办公室用打卡机;体重秤;手机”、第11类“灯;燃气炉;冰箱”、第19类“混凝土建筑构件;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艺术品”、第21类“诱杀昆虫用电力装置”等。 异议人对第2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8004330号“顾家首选”、第38017278号“顾家优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着色剂;颜料;印刷油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顾家”,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对第3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534322号“顾家家居 KUKA及图”、第38012922号“顾家优选”、第38025628号“顾家首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抛光制剂;去污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洗发液;去污剂;家具或地板用抛光剂;砂纸;香精油;化妆品;牙膏;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顾家”,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于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20类“家具;沙发;茶几”商品上的“顾家KUKA及图”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异议人对第6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716528号“顾家工艺因为顾家所以爱家 KUKA TECHNICS及图”、第38011273号“顾家优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存储和运输用金属容器;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紧线夹头”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顾家”,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于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20类“家具;沙发;茶几”商品上的“顾家KUKA及图”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异议人对第7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056818号“顾家”、第8534569号“顾家家居KUKA及图”、第3151890号“顾家KUKA及图”、第8542340号“顾家家居KUK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7类“木材加工机;纺织工业用机器;制革机”、第21类“非贵重金属的厨房用具;非贵重金属餐具;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家用陶瓷制品”等。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0类“家具;沙发;茶几”商品上的“顾家KUKA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顾家”,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异议人对第9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第8061430号“顾家”、第8534604号“顾家家居KUKA及图”商标已被撤销注册,不享有在先权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4501413号“顾家跑团”、第38005046号“顾家首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照相机(摄影);计步器;电池”等。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0类“家具;沙发;茶几”商品上的“顾家KUKA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顾家”,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异议人对第11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151890号“顾家KUKA及图”、第8542340号“顾家家居KUK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非贵重金属的厨房用具;非贵重金属餐具;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家用陶瓷制品”等。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0类“家具;沙发;茶几”商品上的“顾家KUKA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顾家”,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异议人对第19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539144号“顾家家居KUKA及图”、第38024733号“顾家首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非金属纪念碑;建筑用玻璃;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艺术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艺术品”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顾家”,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于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20类“家具;沙发;茶几”商品上的“顾家KUKA及图”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异议人对第21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151890号“顾家KUKA及图”、第8542340号“顾家家居KUKA及图”、第8061592号“顾家”、第9083368号“顾家家居”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厨房用具;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日用陶器(包括盆、碗、盘、缸、坛、罐、砂锅、壶、炻器餐具)”等。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0类“家具;沙发;茶几”商品上的“顾家KUKA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顾家”,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393111号“顾家智造”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杭州凯知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广东顾家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万邦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顾家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第40393111号“顾家智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顾家智造”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颜料”、第3类“肥皂;洗发液;去污剂”、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管道”、第7类“榨油机;洗碗机;家用电动榨水果机”、第9类“办公室用打卡机;体重秤;手机”、第11类“灯;燃气炉;冰箱”、第19类“混凝土建筑构件;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艺术品”、第21类“诱杀昆虫用电力装置”等。 异议人对第2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8004330号“顾家首选”、第38017278号“顾家优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着色剂;颜料;印刷油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顾家”,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对第3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534322号“顾家家居 KUKA及图”、第38012922号“顾家优选”、第38025628号“顾家首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抛光制剂;去污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洗发液;去污剂;家具或地板用抛光剂;砂纸;香精油;化妆品;牙膏;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顾家”,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于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20类“家具;沙发;茶几”商品上的“顾家KUKA及图”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异议人对第6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716528号“顾家工艺因为顾家所以爱家 KUKA TECHNICS及图”、第38011273号“顾家优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存储和运输用金属容器;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紧线夹头”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顾家”,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于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20类“家具;沙发;茶几”商品上的“顾家KUKA及图”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异议人对第7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056818号“顾家”、第8534569号“顾家家居KUKA及图”、第3151890号“顾家KUKA及图”、第8542340号“顾家家居KUK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7类“木材加工机;纺织工业用机器;制革机”、第21类“非贵重金属的厨房用具;非贵重金属餐具;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家用陶瓷制品”等。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0类“家具;沙发;茶几”商品上的“顾家KUKA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顾家”,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异议人对第9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第8061430号“顾家”、第8534604号“顾家家居KUKA及图”商标已被撤销注册,不享有在先权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4501413号“顾家跑团”、第38005046号“顾家首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照相机(摄影);计步器;电池”等。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0类“家具;沙发;茶几”商品上的“顾家KUKA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顾家”,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异议人对第11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151890号“顾家KUKA及图”、第8542340号“顾家家居KUK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非贵重金属的厨房用具;非贵重金属餐具;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家用陶瓷制品”等。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0类“家具;沙发;茶几”商品上的“顾家KUKA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顾家”,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异议人对第19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539144号“顾家家居KUKA及图”、第38024733号“顾家首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非金属纪念碑;建筑用玻璃;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艺术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艺术品”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顾家”,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于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20类“家具;沙发;茶几”商品上的“顾家KUKA及图”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异议人对第21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151890号“顾家KUKA及图”、第8542340号“顾家家居KUKA及图”、第8061592号“顾家”、第9083368号“顾家家居”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厨房用具;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日用陶器(包括盆、碗、盘、缸、坛、罐、砂锅、壶、炻器餐具)”等。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0类“家具;沙发;茶几”商品上的“顾家KUKA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顾家”,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393111号“顾家智造”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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