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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889953号“YAYAKID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0609号
2022-11-07 00:00:00.0
异议人:鸭鸭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菲尔宝贝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鸭鸭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菲尔宝贝科技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杭州贝跳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3期《商标公告》第54889953号“YAYAKID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AYAKIDS”指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品制墙上挂毯;塑料材料(织物代用品)”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100999号“YAYA”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织物;被子”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83661号“鸭鸭YAY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金属棉(太空棉);纺织品壁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外文部分“YAYA”,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889953号“YAYAKID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菲尔宝贝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鸭鸭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菲尔宝贝科技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杭州贝跳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3期《商标公告》第54889953号“YAYAKID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AYAKIDS”指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品制墙上挂毯;塑料材料(织物代用品)”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100999号“YAYA”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织物;被子”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83661号“鸭鸭YAY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金属棉(太空棉);纺织品壁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外文部分“YAYA”,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889953号“YAYAKID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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