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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35875号“蚂蚁跟拍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66299号
2018-04-2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9235875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樊朝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程果
委托代理人:长沙传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235875号“蚂蚁跟拍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5280号决定,于2017年06月26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3年8月23日至2016年8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对国内教育、出版服务、节目制作等相关服务行业的调查,没有发现被申请人在近三年对本案复审商标在培训、书籍出版、节目制作、舞台布景出租、录像机出租、摄影机出租、数字成像服务、摄影、现场表演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和推广宣传,申请人有合理理由怀疑被申请人在近三年没有使用复审商标。并且,申请人并未看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法核实其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以及该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连续的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自创并连续使用多年的品牌字号,具有独特的文化内涵和意义,其经过长期的使用和被许可使用,已经形成了鲜明的显著特征和行业影响力,在业内具备较高的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审理阶段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授权长沙市天心区蚂蚁摄影工作室使用复审商标的《商标使用授权书》;
2、未显示签订日期的长沙市天心区蚂蚁摄影工作室与长沙可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腾讯企业QQ服务合同》;
3、2013年2月之前形成的婚礼跟拍定金收据、《蚂蚁跟拍网站证明》、《婚礼摄影服务合同》、《百度推广建议书》、《关于有关公司假冒“蚂蚁跟拍”名义的声明》、域名过户免责申明、百度推广账号开通申请、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及湖南省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工本管理费发票、《百度大搜索推广代理服务协议》、腾讯微博企业用户申请表与承诺书、《蚂蚁跟拍网站建设合同》、《蚂蚁跟拍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开发建设合同书》;
4、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图片、复审商标宣传页、宣传册及被申请人办公场所照片;
5、长沙市天心区蚂蚁摄影工作室与大喜之家婚庆礼仪服务中心签订的《大喜之家喜来登婚礼订制中心战略合作协议》;
6、长沙碧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湖南广播电视台《快乐大本营》栏目组签订的《商业摄影协议》;
7、长沙市天心区蚂蚁摄影工作室与大喜之家婚庆礼仪服务中心签订的《大喜之家喜来登婚礼订制中心战略合作协议》;
8、长沙市天心区蚂蚁摄影工作室与上海芒果互娱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活动拍摄协议》;
9、湖南梦享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婚礼大师商家入驻合作协议》;
10、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文化传播学院聘请被申请人为副教授的《聘书》;
11、长沙市天心区蚂蚁摄影工作室所获的域名注册证书;
12、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13、被申请人微博截图。
我委将上述证据交予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照片材料均未体现形成时间,且显示的服务与复审服务无关,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顺序混乱,且合同内容不完整,部分内容重复。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形成时间并非本案指定期间。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我委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3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6月14日在第41类培训、书籍出版、节目制作、舞台布景出租、录像机出租、摄影机出租、数字成像服务、摄影、现场表演、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经商标局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长沙市天心区蚂蚁摄影工作室进行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3形成日期早于指定期间;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未体现形成时间,且无法证明宣传使用的时间和范围;被申请人提交的5-9缺乏对应发票等支付凭证予以佐证,无法证明对应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0-12与本案无关,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的形成时间晚于指定期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中国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培训、书籍出版、节目制作、舞台布景出租、录像机出租、摄影机出租、数字成像服务、摄影、现场表演服务上予以撤销注册,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注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程果
委托代理人:长沙传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235875号“蚂蚁跟拍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5280号决定,于2017年06月26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3年8月23日至2016年8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对国内教育、出版服务、节目制作等相关服务行业的调查,没有发现被申请人在近三年对本案复审商标在培训、书籍出版、节目制作、舞台布景出租、录像机出租、摄影机出租、数字成像服务、摄影、现场表演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和推广宣传,申请人有合理理由怀疑被申请人在近三年没有使用复审商标。并且,申请人并未看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法核实其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以及该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连续的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自创并连续使用多年的品牌字号,具有独特的文化内涵和意义,其经过长期的使用和被许可使用,已经形成了鲜明的显著特征和行业影响力,在业内具备较高的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审理阶段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授权长沙市天心区蚂蚁摄影工作室使用复审商标的《商标使用授权书》;
2、未显示签订日期的长沙市天心区蚂蚁摄影工作室与长沙可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腾讯企业QQ服务合同》;
3、2013年2月之前形成的婚礼跟拍定金收据、《蚂蚁跟拍网站证明》、《婚礼摄影服务合同》、《百度推广建议书》、《关于有关公司假冒“蚂蚁跟拍”名义的声明》、域名过户免责申明、百度推广账号开通申请、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及湖南省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工本管理费发票、《百度大搜索推广代理服务协议》、腾讯微博企业用户申请表与承诺书、《蚂蚁跟拍网站建设合同》、《蚂蚁跟拍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开发建设合同书》;
4、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图片、复审商标宣传页、宣传册及被申请人办公场所照片;
5、长沙市天心区蚂蚁摄影工作室与大喜之家婚庆礼仪服务中心签订的《大喜之家喜来登婚礼订制中心战略合作协议》;
6、长沙碧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湖南广播电视台《快乐大本营》栏目组签订的《商业摄影协议》;
7、长沙市天心区蚂蚁摄影工作室与大喜之家婚庆礼仪服务中心签订的《大喜之家喜来登婚礼订制中心战略合作协议》;
8、长沙市天心区蚂蚁摄影工作室与上海芒果互娱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活动拍摄协议》;
9、湖南梦享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婚礼大师商家入驻合作协议》;
10、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文化传播学院聘请被申请人为副教授的《聘书》;
11、长沙市天心区蚂蚁摄影工作室所获的域名注册证书;
12、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13、被申请人微博截图。
我委将上述证据交予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照片材料均未体现形成时间,且显示的服务与复审服务无关,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顺序混乱,且合同内容不完整,部分内容重复。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形成时间并非本案指定期间。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我委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3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6月14日在第41类培训、书籍出版、节目制作、舞台布景出租、录像机出租、摄影机出租、数字成像服务、摄影、现场表演、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经商标局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长沙市天心区蚂蚁摄影工作室进行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3形成日期早于指定期间;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未体现形成时间,且无法证明宣传使用的时间和范围;被申请人提交的5-9缺乏对应发票等支付凭证予以佐证,无法证明对应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0-12与本案无关,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的形成时间晚于指定期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中国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培训、书籍出版、节目制作、舞台布景出租、录像机出租、摄影机出租、数字成像服务、摄影、现场表演服务上予以撤销注册,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注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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