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6549566号“苍合 元 AZUREVERSE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5348号
2025-03-24 00:00:00.0
异议人:微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瑞集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微软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瑞集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549566号“苍合 元 AZUREVERS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苍合 元 AZUREVERSE及图”指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966683号“DATAVERSE”、第55957758号“MICROSOFT DATAVERSE”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18491号“AZURE”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磁性身份识别卡;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AZURE”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49566号“苍合 元 AZUREVERSE及图”商标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磁性身份识别卡;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瑞集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微软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瑞集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549566号“苍合 元 AZUREVERS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苍合 元 AZUREVERSE及图”指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966683号“DATAVERSE”、第55957758号“MICROSOFT DATAVERSE”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18491号“AZURE”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磁性身份识别卡;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AZURE”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49566号“苍合 元 AZUREVERSE及图”商标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磁性身份识别卡;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