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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754893号“鲁班七号”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19757号
2020-03-03 00:00:00.0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州城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城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8期《商标公告》第26754893号“鲁班七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鲁班七号”指定使用于第28类“游戏器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9961906A号、第19961907号“鲁班七号”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提供在线手机游戏”、第9类“自拍杆(手持单脚架);已曝光的电影胶片”等服务及商品上。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表明,异议人的《王者荣耀》游戏经过广泛宣传与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鲁班七号”作为游戏中的角色名称具有较高独创性,被异议商标与其角色名称完全相同,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密切相关,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产生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密切相关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其在先商品化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754893号“鲁班七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州城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城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8期《商标公告》第26754893号“鲁班七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鲁班七号”指定使用于第28类“游戏器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9961906A号、第19961907号“鲁班七号”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提供在线手机游戏”、第9类“自拍杆(手持单脚架);已曝光的电影胶片”等服务及商品上。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表明,异议人的《王者荣耀》游戏经过广泛宣传与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鲁班七号”作为游戏中的角色名称具有较高独创性,被异议商标与其角色名称完全相同,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密切相关,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产生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密切相关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其在先商品化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754893号“鲁班七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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