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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564397号“皖美优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16389号
2025-01-21 00:00:00.0
申请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景行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01日对第55564397号“皖美优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986421号“完美 perfect及图”商标、第46576906号“完美悦享及图”商标、第46565475号“完美净享”商标、第46557265号“完美健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的第4986414号“完美 perfect及图”商标、第30774903号“完美 perfe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六)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且会淡化申请人与其驰名商标的唯一对应关系,从而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侵犯。四、争议商标中“皖”为安徽省的简称,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及知名高校联盟的一贯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误认。五、申请人商标在与本案情形类似的案件中已得到保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关于“皖”的解释;在先裁定书、判决书;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信息;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所获荣誉;申请人的公益活动信息、社会责任报告;申请人的专卖店经营合同书、实体店铺图片;申请人的纳税证明、审计报告;申请人的广告合同、发票、广告图片;国图检索记录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12月20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类、第25类、第30类商品上,现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3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雨衣”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皖美优选”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由于商标和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皖美优选”与申请人在先商号尚有区别,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景行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01日对第55564397号“皖美优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986421号“完美 perfect及图”商标、第46576906号“完美悦享及图”商标、第46565475号“完美净享”商标、第46557265号“完美健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的第4986414号“完美 perfect及图”商标、第30774903号“完美 perfe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六)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且会淡化申请人与其驰名商标的唯一对应关系,从而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侵犯。四、争议商标中“皖”为安徽省的简称,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及知名高校联盟的一贯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误认。五、申请人商标在与本案情形类似的案件中已得到保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关于“皖”的解释;在先裁定书、判决书;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信息;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所获荣誉;申请人的公益活动信息、社会责任报告;申请人的专卖店经营合同书、实体店铺图片;申请人的纳税证明、审计报告;申请人的广告合同、发票、广告图片;国图检索记录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12月20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类、第25类、第30类商品上,现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3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雨衣”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皖美优选”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由于商标和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皖美优选”与申请人在先商号尚有区别,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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