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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39952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9419号
2025-05-13 00:00:00.0
异议人: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向
异议人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39952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裘皮服装;皮衣”等。异议人引证其许可人可隆体育中国(知识产权)私人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第18624094号“图形”商标、第40889153号“图形”商标、第15309354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背心式紧身运动衣;制服;服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的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上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9952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向
异议人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39952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裘皮服装;皮衣”等。异议人引证其许可人可隆体育中国(知识产权)私人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第18624094号“图形”商标、第40889153号“图形”商标、第15309354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背心式紧身运动衣;制服;服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的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上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9952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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