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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324867号“荞奈儿 AQCHANE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13422号
2025-01-08 00:00:00.0
申请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巴黎邂逅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晋江品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8日对第60324867号“荞奈儿 aqchane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香奈儿/chanel”系列商标是服装、箱包、香水、化妆品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已在中国市场上享有极高知名度,应认定为驰名商标,并给予特殊保护。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不仅会误导公众,还会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二、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相关裁定、决定、判决书;《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相关新闻;申请人相关商标注册情况列表;相关介绍;相关宣传、报道;相关公司工商信息;香奈儿官网域名查询结果打印件;香奈儿天猫旗舰店打印件;排名情况;淘宝网售卖情况;在先权利保护案例;商标信息;转让人及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抄袭品牌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香奈国际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6月14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1类圣诞树等商品上。2023年4月6日注册人名义经我局核准变更为巴黎邂逅国际有限公司。
2、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中将第75977“chanel”商标、第145865号“chanel”商标、第75979号“chanel”商标、第4379537号“香奈儿”商标、第4379536号“香奈儿”商标、第4379535号“香奈儿”商标、第4379534号“香奈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列为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七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第14类仿金制品、第18类皮革人造革、第25类衣服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作为商标注册人,共申请注册了18件商标,其中包括了多件“荞奈儿”商标、“荞奈儿邂逅”商标、“狮子魅红”等商标,以上商标与申请人的商标及产品名称相近。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援引引证商标一至七,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审理范畴,我局以该条款予以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申请人及“香奈儿”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荞奈儿”商标、“荞奈儿邂逅”商标、“狮子魅红”等商标,上述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或他人具有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相近。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可见其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搭靠他人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鉴于我局对引证商标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保护,并考虑了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另,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巴黎邂逅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晋江品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8日对第60324867号“荞奈儿 aqchane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香奈儿/chanel”系列商标是服装、箱包、香水、化妆品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已在中国市场上享有极高知名度,应认定为驰名商标,并给予特殊保护。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不仅会误导公众,还会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二、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相关裁定、决定、判决书;《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相关新闻;申请人相关商标注册情况列表;相关介绍;相关宣传、报道;相关公司工商信息;香奈儿官网域名查询结果打印件;香奈儿天猫旗舰店打印件;排名情况;淘宝网售卖情况;在先权利保护案例;商标信息;转让人及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抄袭品牌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香奈国际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6月14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1类圣诞树等商品上。2023年4月6日注册人名义经我局核准变更为巴黎邂逅国际有限公司。
2、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中将第75977“chanel”商标、第145865号“chanel”商标、第75979号“chanel”商标、第4379537号“香奈儿”商标、第4379536号“香奈儿”商标、第4379535号“香奈儿”商标、第4379534号“香奈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列为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七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第14类仿金制品、第18类皮革人造革、第25类衣服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作为商标注册人,共申请注册了18件商标,其中包括了多件“荞奈儿”商标、“荞奈儿邂逅”商标、“狮子魅红”等商标,以上商标与申请人的商标及产品名称相近。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援引引证商标一至七,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审理范畴,我局以该条款予以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申请人及“香奈儿”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荞奈儿”商标、“荞奈儿邂逅”商标、“狮子魅红”等商标,上述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或他人具有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相近。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可见其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搭靠他人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鉴于我局对引证商标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保护,并考虑了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另,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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