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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433506号“简色时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22163号重审第0000002424号
2023-04-06 00:00:00.0
申请人:上海简色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22163号《关于第59433506号“简色时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产生新证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组织诉前化解,我局同意在申请人撤诉的情况下依据新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于2023年3月3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回起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我局依法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85601号“简时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并已发布相应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现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22163号《关于第59433506号“简色时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产生新证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组织诉前化解,我局同意在申请人撤诉的情况下依据新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于2023年3月3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回起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我局依法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85601号“简时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并已发布相应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现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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