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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133771号“赛科SAIK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23212号
2020-03-11 00:00:00.0
异议人:华润赛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刘建
异议人华润赛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6期《商标公告》第26133771号“赛科SAIK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赛科SAIKE”指定使用于第2类商品“染色剂;颜料;食用色素;计算机、打印机、文字处理机墨盒;防腐蚀剂;天然树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775463号、第3506335号、第12775259号“赛科”商标、第12844553号“SAIK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类“工业用固态气体;准金属”等、第3类“擦洗溶液;皮革保护剂(上光)”等、第5类“原料药;人用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被异议商标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133771号“赛科SAIK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刘建
异议人华润赛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6期《商标公告》第26133771号“赛科SAIK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赛科SAIKE”指定使用于第2类商品“染色剂;颜料;食用色素;计算机、打印机、文字处理机墨盒;防腐蚀剂;天然树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775463号、第3506335号、第12775259号“赛科”商标、第12844553号“SAIK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类“工业用固态气体;准金属”等、第3类“擦洗溶液;皮革保护剂(上光)”等、第5类“原料药;人用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被异议商标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133771号“赛科SAIK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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