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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01701号“EvianTech”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38709号
2019-10-0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13301701 |
申请人:依云矿泉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依云科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5月23日对第13301701号“EvianTec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的“evian”和“依云”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使用已经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002631号“EV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99277号“evian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696812号“evian及图”商标(第32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61514号“EV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457774号“evian及图”商标、第6907131号“依云 ev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的“evian”、“依云”商标是世界上知名的矿泉水品牌之一,经过申请人多年的使用和推广,在中国及世界范围内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声誉。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达驰名程度的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第1324419号“依云”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764050号“evian及图”商标(第32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抄袭、复制和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3、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13301720号“依云”商标、第14434988号“依云学堂”商标、第24210907号“依云巨匠”商标。可见被申请人完全熟知申请人的“依云”、“evian”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和复制申请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关于“依云 evian”品牌历史的新闻报道;
2、申请人关联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及其2011-2015年度审计报告、2008-2011年“依云 evian”商标矿泉水在中国的销售情况统计表及部分“依云 evian”矿泉水销售发票;
3、杂志、报纸和互联网等媒体对“evian”商标项下商品及产品市场推广活动(包括“依云联手心理专家张怡筠博士喊出年轻宣言活动”、“BABY AND ME”主题活动、探索依云小镇活动等)进行的宣传报道材料;
4、杂志、报纸和互联网等媒体对“依云 evian”赞助举办的美国网球公开赛、温布尔顿网球公开赛、澳大利亚网球公开赛、依云女子高尔夫大师赛进行的宣传报道材料;
5、申请人关联公司签订的“依云 evian”品牌广告合同及发票;
6、申请人“依云 evian”品牌获得的荣誉材料;
7、申请人“依云 evian”商标获得保护的行政决定书、裁定书及判决书;
8、申请人名下的商标信息列表;
9、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信息列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07日向我局补充提交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补充理由书》,属于逾期提交的补充材料,我局不再将其副本寄送被申请人进行质证,其不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09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08月21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服务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08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及引证商标二中的第1299277号“evian及图”商标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中的国际注册第696812号“evian及图”商标、引证商标六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有效注册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依云”矿泉水已经在上海、广东、北京等地销售。《服装时报》、《财富新闻》、《消费日报》、《都市精品生活》、《广州日报》、《都市精品周刊》、网易女人、第一时尚、时尚网、幸福网、东方网、风尚网、海报网、名品导购网等杂志、报刊、网站对“evian(依云)”商标的矿泉水产品进行了广告宣传。
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国际网球明星玛利亚.莎拉波娃成为“evian”商标矿泉水的代言人,“evian(依云)”品牌矿泉水冠名赞助了美国网球公开赛、温布尔顿网球公开赛、澳大利亚网球公开赛、依云女子高尔夫大师赛。《时代报》、《全体育》、《网球》、《解放日报》、《橘子》、《都市精品生活》、《北京青年周刊》、《生活周刊》、《北京青年报》、《时尚周刊》、《外滩画报》、《优家画报》、《东方早报》、《网球俱乐部》、新浪网、搜狐网、腾讯网、东方网、网易等杂志、报刊、网站对“evian(依云)”赞助举办的相关活动进行了宣传报道。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4、5在案佐证。
4、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13301720号“依云”商标、第14434988号“依云学堂”商标、第24210907号“依云巨匠”商标。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9在案佐证。
5、我局在商评字[2018]第150411号、商评字[2018]第240423号、商评字[2018]第240424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的第1065047号“依雲 evian及图”商标于2014年、2016年之前在矿泉水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已经生效。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的第42类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第3类肥皂等商品、第32类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事实4和事实5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通过杂志、报刊、网络媒体等多种形式对其“依云”、“evian”商标进行了广泛宣传,“evian”与“依云”商标一定程度上已形成了对应关系。本案中,可以认定申请人的“依云 evian”商标在核定使用的矿泉水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的“依云 evian”商标并非固有词汇,具有较强独创性。争议商标完整地包含申请人“依云 evian”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evian”,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分,已构成对申请人“依云 evian”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服务与申请人“依云 evian”商标赖以知名的矿泉水商品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依云”、“依云学堂”、“依云巨匠”商标,可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依云科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5月23日对第13301701号“EvianTec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的“evian”和“依云”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使用已经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002631号“EV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99277号“evian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696812号“evian及图”商标(第32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61514号“EV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457774号“evian及图”商标、第6907131号“依云 ev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的“evian”、“依云”商标是世界上知名的矿泉水品牌之一,经过申请人多年的使用和推广,在中国及世界范围内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声誉。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达驰名程度的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第1324419号“依云”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764050号“evian及图”商标(第32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抄袭、复制和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3、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13301720号“依云”商标、第14434988号“依云学堂”商标、第24210907号“依云巨匠”商标。可见被申请人完全熟知申请人的“依云”、“evian”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和复制申请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关于“依云 evian”品牌历史的新闻报道;
2、申请人关联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及其2011-2015年度审计报告、2008-2011年“依云 evian”商标矿泉水在中国的销售情况统计表及部分“依云 evian”矿泉水销售发票;
3、杂志、报纸和互联网等媒体对“evian”商标项下商品及产品市场推广活动(包括“依云联手心理专家张怡筠博士喊出年轻宣言活动”、“BABY AND ME”主题活动、探索依云小镇活动等)进行的宣传报道材料;
4、杂志、报纸和互联网等媒体对“依云 evian”赞助举办的美国网球公开赛、温布尔顿网球公开赛、澳大利亚网球公开赛、依云女子高尔夫大师赛进行的宣传报道材料;
5、申请人关联公司签订的“依云 evian”品牌广告合同及发票;
6、申请人“依云 evian”品牌获得的荣誉材料;
7、申请人“依云 evian”商标获得保护的行政决定书、裁定书及判决书;
8、申请人名下的商标信息列表;
9、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信息列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07日向我局补充提交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补充理由书》,属于逾期提交的补充材料,我局不再将其副本寄送被申请人进行质证,其不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09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08月21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服务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08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及引证商标二中的第1299277号“evian及图”商标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中的国际注册第696812号“evian及图”商标、引证商标六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有效注册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依云”矿泉水已经在上海、广东、北京等地销售。《服装时报》、《财富新闻》、《消费日报》、《都市精品生活》、《广州日报》、《都市精品周刊》、网易女人、第一时尚、时尚网、幸福网、东方网、风尚网、海报网、名品导购网等杂志、报刊、网站对“evian(依云)”商标的矿泉水产品进行了广告宣传。
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国际网球明星玛利亚.莎拉波娃成为“evian”商标矿泉水的代言人,“evian(依云)”品牌矿泉水冠名赞助了美国网球公开赛、温布尔顿网球公开赛、澳大利亚网球公开赛、依云女子高尔夫大师赛。《时代报》、《全体育》、《网球》、《解放日报》、《橘子》、《都市精品生活》、《北京青年周刊》、《生活周刊》、《北京青年报》、《时尚周刊》、《外滩画报》、《优家画报》、《东方早报》、《网球俱乐部》、新浪网、搜狐网、腾讯网、东方网、网易等杂志、报刊、网站对“evian(依云)”赞助举办的相关活动进行了宣传报道。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4、5在案佐证。
4、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13301720号“依云”商标、第14434988号“依云学堂”商标、第24210907号“依云巨匠”商标。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9在案佐证。
5、我局在商评字[2018]第150411号、商评字[2018]第240423号、商评字[2018]第240424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的第1065047号“依雲 evian及图”商标于2014年、2016年之前在矿泉水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已经生效。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的第42类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第3类肥皂等商品、第32类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事实4和事实5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通过杂志、报刊、网络媒体等多种形式对其“依云”、“evian”商标进行了广泛宣传,“evian”与“依云”商标一定程度上已形成了对应关系。本案中,可以认定申请人的“依云 evian”商标在核定使用的矿泉水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的“依云 evian”商标并非固有词汇,具有较强独创性。争议商标完整地包含申请人“依云 evian”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evian”,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分,已构成对申请人“依云 evian”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服务与申请人“依云 evian”商标赖以知名的矿泉水商品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依云”、“依云学堂”、“依云巨匠”商标,可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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