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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09719号“回到传奇”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1497号
2025-04-15 00:00:00.0
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博尊谦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博尊谦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109719号“回到传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回到传奇”指定使用于第41类“培训;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786706号“传奇世界”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传奇”,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经作出了双方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决定,并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09719号“回到传奇”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博尊谦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博尊谦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109719号“回到传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回到传奇”指定使用于第41类“培训;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786706号“传奇世界”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传奇”,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经作出了双方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决定,并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09719号“回到传奇”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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