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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324683号“JEMOW”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7475号
2025-05-06 00:00:00.0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家烁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家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324683号“JEMOW”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EMOW”指定使用于第11类“灯;龙头;消毒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566805号、第71354649号、第61034559号“JOMO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水供暖装置;水净化装置”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构成及整体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并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24683号“JEMOW”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家烁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家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324683号“JEMOW”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EMOW”指定使用于第11类“灯;龙头;消毒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566805号、第71354649号、第61034559号“JOMO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水供暖装置;水净化装置”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构成及整体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并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24683号“JEMOW”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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