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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734622号“玛丽艳 MARIE-AN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77307号
2021-09-30 00:00:00.0
申请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734622号“玛丽艳 MARIE-AN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21133号商标、第6167437号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19056A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734622号“玛丽艳 MARIE-AN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21133号商标、第6167437号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19056A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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