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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846092号“抖卉长”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5183号
2024-10-16 00:00:00.0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袁亚男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袁亚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2846092号“抖卉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卉长”指定使用于第31类“树木;小麦;活动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第54543885号“抖音”及第28430281号“抖及图”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子记事器;考勤机”、第31类“树木;谷(谷类)”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21879720号、第21881287号“抖音”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46092号“抖卉长”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袁亚男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袁亚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2846092号“抖卉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卉长”指定使用于第31类“树木;小麦;活动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第54543885号“抖音”及第28430281号“抖及图”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子记事器;考勤机”、第31类“树木;谷(谷类)”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21879720号、第21881287号“抖音”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46092号“抖卉长”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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