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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859328号“民族本业”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7256号
2023-02-08 00:00:00.0
异议人:贵州民族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恒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邱晓青
异议人贵州民族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邱晓青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5期《商标公告》第53859328号“民族本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民族本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6091989号“民族贡”、第12568500号“大民族DAMINZU”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苦味酒;开胃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民族”,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859328号“民族本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恒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邱晓青
异议人贵州民族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邱晓青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5期《商标公告》第53859328号“民族本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民族本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6091989号“民族贡”、第12568500号“大民族DAMINZU”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苦味酒;开胃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民族”,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859328号“民族本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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