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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093040号“雪域纪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0564号
2025-05-14 00:00:00.0
异议人:上海自然堂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春利
异议人上海自然堂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春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093040号“雪域纪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雪域纪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方便粉丝;糖果;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68374号、第53661316号“雪域”、第12535891号“雪域精粹”、第12548488号“雪域传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糖;巧克力;豆粉”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方便粉丝;糖果;茶;调味品;谷粉;食用淀粉;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雪域”,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93040号“雪域纪及图”商标在“咖啡;方便粉丝;糖果;茶;调味品;谷粉;食用淀粉;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春利
异议人上海自然堂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春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093040号“雪域纪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雪域纪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方便粉丝;糖果;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68374号、第53661316号“雪域”、第12535891号“雪域精粹”、第12548488号“雪域传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糖;巧克力;豆粉”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方便粉丝;糖果;茶;调味品;谷粉;食用淀粉;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雪域”,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93040号“雪域纪及图”商标在“咖啡;方便粉丝;糖果;茶;调味品;谷粉;食用淀粉;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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