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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553788号“三杯开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40333号
2020-04-21 00:00:00.0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济南龙河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智诚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济南龙河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1期《商标公告》第27553788号“三杯开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三杯开颜”,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4983号“三杯爽”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553788号“三杯开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济南龙河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智诚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济南龙河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1期《商标公告》第27553788号“三杯开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三杯开颜”,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4983号“三杯爽”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553788号“三杯开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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