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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286604号“机场侠”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9030号
2023-07-06 00:00:00.0
异议人:青岛海流烧酒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星泊远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标管家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海流烧酒厂对被异议人北京星泊远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8期《商标公告》第62286604号“机场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机场侠”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清酒;朗姆酒(酒精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211648号“飞机场AIRFIELD及图”、第18291078号“机场情”、第41550288号“机场大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286604号“机场侠”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星泊远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标管家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海流烧酒厂对被异议人北京星泊远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8期《商标公告》第62286604号“机场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机场侠”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清酒;朗姆酒(酒精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211648号“飞机场AIRFIELD及图”、第18291078号“机场情”、第41550288号“机场大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286604号“机场侠”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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