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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681620号“旗妙出行 让出行更懂你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96571号
2025-04-03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9681620 |
申请人:一汽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81620号“旗妙出行 让出行更懂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8733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656164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9532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603554A号“M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3736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031062号“M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8616525号“米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41411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9086116号“MIJIA M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9435054号“M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
第20547510号“WORKS WITH M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设计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但引证商标一状态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图形在构图主体、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81620号“旗妙出行 让出行更懂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8733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656164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9532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603554A号“M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3736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031062号“M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8616525号“米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41411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9086116号“MIJIA M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9435054号“M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
第20547510号“WORKS WITH M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设计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但引证商标一状态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图形在构图主体、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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