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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503838号“时代悲鸿Peon Generation 徐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8862号
2022-03-23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27503838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徐小阳
委托代理人:律铭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冀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02日对第27503838号“时代悲鸿Peon Generation 徐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本案争议商标与中国现代画家、美术教育家---徐悲鸿先生姓名高度重合。争议商标注册人徐冀系徐悲鸿先生次子徐庆平之子。由此,争议商标名称确系徐悲鸿先生名中二字。2、徐悲鸿先生去世后,对于由其名誉及影响力而产生的衍生权利的使用,徐家亲属协商一致,即以徐悲鸿纪念馆的名义或者其他由徐家亲属达成一致的其他名义,进行一切以徐悲鸿先生名义从事的商事活动,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其本人的名誉权并彰显对中国现代美术领域的尊重。3、被申请人属于徐家亲属范畴,对于关于从事商事活动的家族合意约定应当知晓,更不必论及其系徐悲鸿纪念馆副馆长身份,而将含“悲鸿”二字的“时代悲鸿Peon Generation 徐及图”申请注册商标,该行为并未获得徐家亲属的一致或多数人员首肯或知悉。申请人及徐家亲属均认为,该行为已破坏徐家亲属原有的约定承诺,损害了徐悲鸿先生的名誉及全体亲属的权益,并一起签署了《无效宣告声明书》。4、申请人认为,将具有象征性的“悲鸿”二字申请注册商标,且大部分商品/服务均系与书画、美术、教育等领域无关,进而从事相关商业活动的行为,有损于徐悲鸿先生的名誉,同时破坏了所有美术从业者、书画爱好者对徐悲鸿先生的深厚情感,更是对于中国现代美学的重大亵渎,亦违反了对于由徐悲鸿先生名誉及影响力而产生的衍生权利的使用约定。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蓄意破坏家族约定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民法典》第七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徐悲鸿先生主要家属签名及身份证复印件;
2、《无效宣告声明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徐悲鸿大师嫡孙)申请注册“悲鸿”系列商标出于保护徐悲鸿大师崇高声誉及推广现代美术教育活动的良好意愿,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普及推广,并无任何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2、被申请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北京市文物局徐悲鸿纪念馆典藏部主任),出于公益目的致力于保护、宣传、推广徐悲鸿大师的艺术和美术教育成果,未将其姓名商品化。3、申请人徐小阳祖母蒋碧薇女士已在1945年与徐悲鸿大师离婚,徐悲鸿以100幅画作、100万元现金及40幅古画赠与蒋碧薇女士,完成了离婚财产分割,儿女抚养权判归蒋碧薇女士,申请人即非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人,亦非争议商标的利害关系人,无权针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4、徐悲鸿大师去世已近70年,其姓名权不得继承,申请人及其他亲属以血缘继承人身份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不成立。5、徐小阳父子商业化滥用徐悲鸿名义导致严重不良影响。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具有恶意。6、申请人提交的签名证据涉嫌伪造。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中国人民大学及天桥派出所关于徐冀先生的身份证明;
2、商标撤三字(2018)第W017683号和第W017310号决定书;
3、商评字(2019)第154704号和第154701号无效宣告裁定书;
4、徐冀主办或参与的主要展览展示研讨活动照片及说明;
5、习近平、江泽民、贾庆林、刘延东等领导接见徐冀及参观指导徐悲鸿系列宣传活动照片及说明;
6、百度百科上关于虚假鉴定《人体蒋碧薇女士》的搜索结果。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在质证程序中提交了徐悲鸿大师和廖静文女士的女儿徐芳芳出具的声明信作为补充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徐冀于2017年11月15日提起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0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教育考核;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导游服务;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服务上。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主要家属签名处列有以下亲属:徐小阳(徐悲鸿长孙),黎志康(徐悲鸿外孙),黎群(徐悲鸿外孙),黎枫(徐悲鸿外孙女),黎寒松(徐悲鸿外孙),徐学君(徐悲鸿次孙)。
3、徐悲鸿(1985-1953),中国现代画家、美术教育家,曾留学法国学西画,归国后长期从事美术教育。徐悲鸿被尊称为中国现代美术教育的奠基者,对当代中国画坛影响甚大,以奔马享名于世。
4、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徐庆平先生系中国人民大学艺术学院首任院长及艺术学系史论专业二级教授,其父亲为中国美术学院首任院长徐悲鸿先生,其母亲为徐悲鸿纪念馆馆长廖静文女士,其子为徐悲鸿纪念馆展览典藏部主任徐冀先生。
5、2016年5月6日,北京城市广播107.3现场直播,徐冀讲述徐悲鸿的艺术世界。
6、2018年4月4日,中央美术学院百年校庆“悲鸿生命”艺术大展,原政协主席贾庆林同志参加展览,并与展览策划人徐冀先生亲切交谈。
7、2018年7月31日,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回望归鸿---徐悲鸿抗战时期绘画作品展”开幕,展览总策划人为徐冀先生。
8、2019年,长沙 美仑美术馆 春风得意---徐悲鸿在南洋(1939-1942),展览是徐悲鸿于南洋时期艺术作品在国内的首次亮相,策展人为徐冀先生。
9、2019年9月16日,徐悲鸿纪念馆新馆开馆展“大师眼中的大师---徐悲鸿与齐白石”,策展人为徐冀先生。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民法典》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除此之外,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及其他徐家亲属达成的家族约定欲谋取不正当利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不良影响,并援引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的规定,上述理由应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调整范围,且被申请人亦针对该主张进行答辩。申请人上述法条援引处应属笔误,我局根据申请人具体陈述予以纠正,故本案争议焦点应为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具体评述如下: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指商标注册对社会上良好风气、习惯、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消极影响,即商标本身不具可注册性。不良影响条款适用的前提是该商标的使用造成了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至于对仅涉及特定民事主体权益的损害则不属于该条款调整范围。本案中,申请人关于含“悲鸿”二字的“时代悲鸿Peon Generation 徐及图”申请注册商标从事相关商业活动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损于徐悲鸿先生的名誉,同时破坏了所有美术从业者、书画爱好者对徐悲鸿先生的深厚情感,更是对于中国现代美学的重大亵渎之主张属公共利益之范畴,并非仅主张徐家家族的特定民事权益,因此,本案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首先,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其注册和使用不致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后果。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会造成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后果。其次,在处理家族相应的商业标识保护问题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家族技艺的历史传承脉络、中国民间传统、当地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的认定及双方当事人的实际使用情况、商标保护需要等因素。本案中,仅凭无法判断是否囊括徐家所有亲属的一份亲属签名和缺乏公信力的手写声明信尚无法佐证申请人在案所述徐家亲属达成一致的家族约定之承诺的真实性。且依据我局查明的相关事实,被申请人徐冀作为徐悲鸿大师后人之一,在宣传推广徐悲鸿大师的艺术和美术教育成果方面作出一定贡献,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并无不当,且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同时,其他案外人恶意抢注“悲鸿”商标等事实亦说明该商标具有注册保护需要。鉴于商标注册以申请在先为基本原则,法理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符合法律规定。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为徐悲鸿先生后人,情理上,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同心协力传承和保护家族文化遗产,关于如何处理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商标合理使用的冲突,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应由相关部门依实际情况酌情处理。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律铭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冀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02日对第27503838号“时代悲鸿Peon Generation 徐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本案争议商标与中国现代画家、美术教育家---徐悲鸿先生姓名高度重合。争议商标注册人徐冀系徐悲鸿先生次子徐庆平之子。由此,争议商标名称确系徐悲鸿先生名中二字。2、徐悲鸿先生去世后,对于由其名誉及影响力而产生的衍生权利的使用,徐家亲属协商一致,即以徐悲鸿纪念馆的名义或者其他由徐家亲属达成一致的其他名义,进行一切以徐悲鸿先生名义从事的商事活动,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其本人的名誉权并彰显对中国现代美术领域的尊重。3、被申请人属于徐家亲属范畴,对于关于从事商事活动的家族合意约定应当知晓,更不必论及其系徐悲鸿纪念馆副馆长身份,而将含“悲鸿”二字的“时代悲鸿Peon Generation 徐及图”申请注册商标,该行为并未获得徐家亲属的一致或多数人员首肯或知悉。申请人及徐家亲属均认为,该行为已破坏徐家亲属原有的约定承诺,损害了徐悲鸿先生的名誉及全体亲属的权益,并一起签署了《无效宣告声明书》。4、申请人认为,将具有象征性的“悲鸿”二字申请注册商标,且大部分商品/服务均系与书画、美术、教育等领域无关,进而从事相关商业活动的行为,有损于徐悲鸿先生的名誉,同时破坏了所有美术从业者、书画爱好者对徐悲鸿先生的深厚情感,更是对于中国现代美学的重大亵渎,亦违反了对于由徐悲鸿先生名誉及影响力而产生的衍生权利的使用约定。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蓄意破坏家族约定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民法典》第七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徐悲鸿先生主要家属签名及身份证复印件;
2、《无效宣告声明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徐悲鸿大师嫡孙)申请注册“悲鸿”系列商标出于保护徐悲鸿大师崇高声誉及推广现代美术教育活动的良好意愿,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普及推广,并无任何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2、被申请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北京市文物局徐悲鸿纪念馆典藏部主任),出于公益目的致力于保护、宣传、推广徐悲鸿大师的艺术和美术教育成果,未将其姓名商品化。3、申请人徐小阳祖母蒋碧薇女士已在1945年与徐悲鸿大师离婚,徐悲鸿以100幅画作、100万元现金及40幅古画赠与蒋碧薇女士,完成了离婚财产分割,儿女抚养权判归蒋碧薇女士,申请人即非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人,亦非争议商标的利害关系人,无权针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4、徐悲鸿大师去世已近70年,其姓名权不得继承,申请人及其他亲属以血缘继承人身份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不成立。5、徐小阳父子商业化滥用徐悲鸿名义导致严重不良影响。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具有恶意。6、申请人提交的签名证据涉嫌伪造。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中国人民大学及天桥派出所关于徐冀先生的身份证明;
2、商标撤三字(2018)第W017683号和第W017310号决定书;
3、商评字(2019)第154704号和第154701号无效宣告裁定书;
4、徐冀主办或参与的主要展览展示研讨活动照片及说明;
5、习近平、江泽民、贾庆林、刘延东等领导接见徐冀及参观指导徐悲鸿系列宣传活动照片及说明;
6、百度百科上关于虚假鉴定《人体蒋碧薇女士》的搜索结果。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在质证程序中提交了徐悲鸿大师和廖静文女士的女儿徐芳芳出具的声明信作为补充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徐冀于2017年11月15日提起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0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教育考核;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导游服务;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服务上。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主要家属签名处列有以下亲属:徐小阳(徐悲鸿长孙),黎志康(徐悲鸿外孙),黎群(徐悲鸿外孙),黎枫(徐悲鸿外孙女),黎寒松(徐悲鸿外孙),徐学君(徐悲鸿次孙)。
3、徐悲鸿(1985-1953),中国现代画家、美术教育家,曾留学法国学西画,归国后长期从事美术教育。徐悲鸿被尊称为中国现代美术教育的奠基者,对当代中国画坛影响甚大,以奔马享名于世。
4、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徐庆平先生系中国人民大学艺术学院首任院长及艺术学系史论专业二级教授,其父亲为中国美术学院首任院长徐悲鸿先生,其母亲为徐悲鸿纪念馆馆长廖静文女士,其子为徐悲鸿纪念馆展览典藏部主任徐冀先生。
5、2016年5月6日,北京城市广播107.3现场直播,徐冀讲述徐悲鸿的艺术世界。
6、2018年4月4日,中央美术学院百年校庆“悲鸿生命”艺术大展,原政协主席贾庆林同志参加展览,并与展览策划人徐冀先生亲切交谈。
7、2018年7月31日,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回望归鸿---徐悲鸿抗战时期绘画作品展”开幕,展览总策划人为徐冀先生。
8、2019年,长沙 美仑美术馆 春风得意---徐悲鸿在南洋(1939-1942),展览是徐悲鸿于南洋时期艺术作品在国内的首次亮相,策展人为徐冀先生。
9、2019年9月16日,徐悲鸿纪念馆新馆开馆展“大师眼中的大师---徐悲鸿与齐白石”,策展人为徐冀先生。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民法典》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除此之外,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及其他徐家亲属达成的家族约定欲谋取不正当利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不良影响,并援引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的规定,上述理由应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调整范围,且被申请人亦针对该主张进行答辩。申请人上述法条援引处应属笔误,我局根据申请人具体陈述予以纠正,故本案争议焦点应为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具体评述如下: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指商标注册对社会上良好风气、习惯、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消极影响,即商标本身不具可注册性。不良影响条款适用的前提是该商标的使用造成了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至于对仅涉及特定民事主体权益的损害则不属于该条款调整范围。本案中,申请人关于含“悲鸿”二字的“时代悲鸿Peon Generation 徐及图”申请注册商标从事相关商业活动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损于徐悲鸿先生的名誉,同时破坏了所有美术从业者、书画爱好者对徐悲鸿先生的深厚情感,更是对于中国现代美学的重大亵渎之主张属公共利益之范畴,并非仅主张徐家家族的特定民事权益,因此,本案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首先,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其注册和使用不致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后果。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会造成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后果。其次,在处理家族相应的商业标识保护问题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家族技艺的历史传承脉络、中国民间传统、当地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的认定及双方当事人的实际使用情况、商标保护需要等因素。本案中,仅凭无法判断是否囊括徐家所有亲属的一份亲属签名和缺乏公信力的手写声明信尚无法佐证申请人在案所述徐家亲属达成一致的家族约定之承诺的真实性。且依据我局查明的相关事实,被申请人徐冀作为徐悲鸿大师后人之一,在宣传推广徐悲鸿大师的艺术和美术教育成果方面作出一定贡献,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并无不当,且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同时,其他案外人恶意抢注“悲鸿”商标等事实亦说明该商标具有注册保护需要。鉴于商标注册以申请在先为基本原则,法理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符合法律规定。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为徐悲鸿先生后人,情理上,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同心协力传承和保护家族文化遗产,关于如何处理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商标合理使用的冲突,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应由相关部门依实际情况酌情处理。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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