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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699910号“小正大”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870号
2025-03-10 00:00:00.0
异议人: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精锐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精锐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4699910号“小正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正大”指定使用于第30类“蜂蜜”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067298号“正大甜心 CP SWEET HEART”、第45441756号“百年正大”、第59617076号“正大寻味”、第59801831号、第59782041号“正大益选”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矿物质食品补充剂;营养补充剂”、第30类“蜂蜜;蜂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汉字“正大”,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99910号“小正大”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精锐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精锐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4699910号“小正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正大”指定使用于第30类“蜂蜜”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067298号“正大甜心 CP SWEET HEART”、第45441756号“百年正大”、第59617076号“正大寻味”、第59801831号、第59782041号“正大益选”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矿物质食品补充剂;营养补充剂”、第30类“蜂蜜;蜂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汉字“正大”,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99910号“小正大”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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