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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935014号“古井散”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2277号
2025-04-17 00:00:00.0
异议人:代表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祥峰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祥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935014号“古井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古井散”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03199号“古井”、第20876292号“古井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古井”,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35014号“古井散”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共同申请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祥峰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祥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935014号“古井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古井散”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03199号“古井”、第20876292号“古井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古井”,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35014号“古井散”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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