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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259744号“兀社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29467号
2025-02-18 00:00:00.0
申请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59744号“兀社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986152号“community及图”商标、第15888815号“兀及图”商标、第21984982号“团贷网 兀 www.tuandai.com及图”商标、第14912398号“nbd 兀及图 ”商标、第20228378号“小派 兀 xiaop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至五已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差异较大,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59744号“兀社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986152号“community及图”商标、第15888815号“兀及图”商标、第21984982号“团贷网 兀 www.tuandai.com及图”商标、第14912398号“nbd 兀及图 ”商标、第20228378号“小派 兀 xiaop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至五已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差异较大,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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