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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056502号“趣粒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18979号
2025-01-23 00:00:00.0
申请人:保定市军威食品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泰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56502号“趣粒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116897号、第971459号、第8284354号、第4442537号、第15216829号、第774942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四流程信息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经撤销程序予以维持,现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饼干、糕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泰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56502号“趣粒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116897号、第971459号、第8284354号、第4442537号、第15216829号、第774942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四流程信息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经撤销程序予以维持,现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饼干、糕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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