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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19136号“UG89”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345号
2020-01-21 00:00:00.0
申请人:张余金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19136号“UG89”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0518号商标、第804474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衣服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19136号“UG89”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0518号商标、第804474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衣服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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