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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698483号“SHANGRILA SPORTS CLUB”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0273号
2025-05-14 00:00:00.0
异议人:香格里拉国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莱福(中山)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异议人香格里拉国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莱福(中山)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4698483号“SHANGRILA SPORTS CLU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HANGRILA SPORTS CLUB”指定使用于第25类“手套(服装)”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06811号、第317751号“SHANGRI-LA”、第777861号“香格里拉”、第769447号“SHANGRI-LA”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晨衣;游泳帽”、原第42类“旅馆;备办宴席及餐馆”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旅馆”服务上的“香格里拉SHANGRI-LA”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服务分属不同行业,不存在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98483号“SHANGRILA SPORTS CLUB”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莱福(中山)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异议人香格里拉国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莱福(中山)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4698483号“SHANGRILA SPORTS CLU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HANGRILA SPORTS CLUB”指定使用于第25类“手套(服装)”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06811号、第317751号“SHANGRI-LA”、第777861号“香格里拉”、第769447号“SHANGRI-LA”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晨衣;游泳帽”、原第42类“旅馆;备办宴席及餐馆”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旅馆”服务上的“香格里拉SHANGRI-LA”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服务分属不同行业,不存在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98483号“SHANGRILA SPORTS CLUB”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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