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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13949号“知网”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91014号
2020-09-02 00:00:00.0
异议人: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智汇教育有限公司
异议人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智汇教育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0期《商标公告》第31213949号“知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知网”指定使用于第41类“提供体育信息”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77810号“知网”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的“教育;培训”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服务对象等方面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知网”商标,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于“提供体育信息”服务上在中国在先使用“知网”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对于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213949号“知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异议人:深圳智汇教育有限公司
异议人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智汇教育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0期《商标公告》第31213949号“知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知网”指定使用于第41类“提供体育信息”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77810号“知网”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的“教育;培训”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服务对象等方面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知网”商标,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于“提供体育信息”服务上在中国在先使用“知网”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对于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213949号“知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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