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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356565号“盛世飘香 小阿妹米线 XIAO A M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64547号
2019-07-17 00:00:00.0
申请人:山西盛世飘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智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7356565号“盛世飘香 小阿妹米线 XIAO A M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57897号商标、第1281413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第269606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无效,不构成权利障碍。申请人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一、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西安智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7356565号“盛世飘香 小阿妹米线 XIAO A M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57897号商标、第1281413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第269606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无效,不构成权利障碍。申请人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一、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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